2.禁區。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禁養區和適養區之間的過渡區域,為保護禁養區。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壹定區域內限制畜禽養殖數量,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限制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汙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當搬遷或者關閉。
3.合適的區域。畜禽養殖適宜區是指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原則上視為畜禽養殖區。在畜禽養殖小區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優化牲畜結構,改良牲畜品種,改變生產方式,發展圈養和輪牧,逐步實現草畜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