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種,即: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接受辭職,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被罷免,喪失中國國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喪失行為能力的。在上述7種情況中,除了接受辭職和罷免的情況,處理程序比較明確,其他5種情況是否需要終止代表資格沒有法律規定。從法律和工作需要來看,提出終止代表資格的壹般應該是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或其常委會)的選民,至少要正式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這也應包括代表死亡,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根據《代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的,由產生該代表的原選舉單位提出終止代表資格的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代表資格終止的,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代表職務相應撤銷或者終止,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