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是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被執行人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這不屬於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結束,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屬於新的糾紛,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是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