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任行為是壹種角色行為。
法律角色是與某種法律地位相關的壹套預期行為模式,它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系在壹起。演員按照法律為該角色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進行的活動,就是角色行為。判斷法律行為是否屬於角色行為,主要依據行為本身是否來源於或者應當符合特定的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下,無論是委托人、受托人還是受益人,他們在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和活動範圍都受到信托法的嚴格規範,他們的行為具有典型作用。
2.信任行為是壹種抽象行為。
行為的抽象性和具體性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行為的效力範圍。根據這壹定義,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壹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信托法》生效後,其最重要的法律後果之壹就是信托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因此,信任行為是抽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