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督促、指導和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應急救援裝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