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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工作補償法》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雙方未簽訂競業限制補償協議的,補償金額為勞動合同解除前職工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勞動者收到賠償金後,在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生產同類產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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