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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有法律規定嗎?

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中期報告。與會人員表示,試點工作提高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報告提出要堅決防止試點過程中出現‘重罪輕判’和‘花錢買刑’的問題,抓住了試點中應該防止的問題的實質。”郎勝委員表示,中國的辯訴交易與壹些國家的辯訴交易有本質區別,是為了更好地體現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

叢斌委員說,報告提出要推進審判的物質化,既要審查認罪、從輕處罰的自願性,又要對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認罪、替罪。“在認罪案件的後期試點過程中,應該在這方面做詳細的制度設計。”他說。

“我們進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行,應該說是法律規定的‘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表示,試點工作既要敢於創新、大膽嘗試,又要加強監督,確保公正廉潔司法,為下壹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試點積累更多有益經驗。

許多與會者提出,要認真總結試點工作取得的經驗,為今後實體法的修改提供參考。王其江委員建議,在研究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把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來,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刑事案件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應當在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中實行,也應當在刑事實體法中實行。”白誌堅委員說。

法律應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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