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寄遞物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違禁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快遞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禁物品(以下簡稱違禁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危及寄遞安全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