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BOE安全生產七條禁令

BOE安全生產七條禁令

法律分析:1。禁止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2.禁止在自動模式下維護設備。3.禁止在設備內用人體控制設備。4.嚴禁觸摸或操作不在崗位上的設備。5.禁止擅自屏蔽或解除安全裝置和聯鎖裝置。6.禁止從非維修渠道進入設備。7.禁止在沒有看護人員的情況下進入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 上一篇:教育政策法規的價值基礎
  • 下一篇:安全生產需要註意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