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黨和國家關於基礎教育的政策法規和中小學教育中涉及的其他法律知識的主要內容,包括緒論、教育法基本理論、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教育的法律救濟、附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和教師可以向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壹條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革命紀念館(場所),應當對教師和學生給予優惠,方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
廣播電臺、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道德、文化、科技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二條國家和社會建立和發展未成年人校外教育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合作,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