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19世紀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原始積累已經基本完成,市場體系進壹步完善,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已經比較充分。此時的市場條件已經比較接近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更好地解決市場自由競爭中產生的問題,有必要運用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中產生的矛盾。由於政府因素的介入,公民生活與政治生活之間的傳統界限被打破,因此不可能簡單地用公法或私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因此,必須出現壹個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來解決經濟生活中的矛盾。在中國,經濟法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和成長而產生和發展。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性質要求國家管理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對於經濟管理和經濟合作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壹個基於全局的、基於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的、直接作用於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就是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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