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經濟法的主體是

經濟法的主體是

經濟法的主體是社會組織。

數據擴展:

在我國,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

經濟法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因此,有人認為經濟法屬於社會法的範疇。

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並不註重法律部門的區分,也沒有民法的概念,更談不上經濟法。因此,有必要對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的經濟法解釋進行闡釋。

認為經濟法是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阿斯特豪斯認為經濟法就是關於經濟的法律。德國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旨在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法律規範的綜合體。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這種觀點。這種理論是學者在經濟法產生初期對經濟法概念的壹種嘗試性定義,現在也沒有人認同。

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組織和管理經濟的官方措施。有壹種狹隘的觀點認為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因為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含刑事責任的內容。這種觀點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認為經濟法就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理論不同的是,這壹理論雖然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基礎上,但它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還存在著獨立的第三個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都認同這壹理論。

  • 上一篇:壹本介紹女權主義的書
  • 下一篇:我可以出去做家庭健康檢查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