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責任是民事主體對自己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犯國家、集體財產,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和人身權所造成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它是壹種法律責任,具有與壹般法律責任相同的特征,如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性。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只能獨立使用,不能單獨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驅逐也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罰金,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