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歷史文獻的研究成果,經濟法中的法理學可以定義為解釋經濟法合理性的“廣義價值”,它集中體現在基本原則、客觀價值和基本原則三個層面,是貫穿經濟法具體規範的“靈魂”和“經絡”。
從類型學研究的角度看,經濟法中的法理學可以分為壹般法理學和特殊法理學,以及作為其延伸的“公認法理學”和“特定法理學”,經濟法中法理學類型的“二元結構”可以據此建立。
在經濟法法律類型的“二元結構”下,應加強兩類法律原則的協調,重視特殊法律原則或“具體法律原則”對經濟法的獨特價值。深入研究經濟法中的法理學及其類型學,不僅有助於深化經濟法理論和完善經濟法體系,而且有助於推動現代法理學乃至整個法學的發展。
凡事都有它的道理。從“理”的本義來看,自然事物有其質地、層次和秩序。無論是外在的“理”,還是內在的“理”,都與其結構和相關規律有關。由此,物有物理,心有心理,道有理。同樣,法律也有法理。
在法學和法理學領域,尤其需要理解、推理和解釋,揭示法律的形成、構成、合理性和合法性,解釋其內在規律性,從而呈現法律的概念、精神和原則。只有真正的法學才能有生命力、影響力乃至統治力和約束力。對於什麽是“法理學”的問題,學術界尚無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