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有經濟內容;(2)經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而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此類犯罪;(3)經濟犯罪分子壹定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了非法的物質利益;(D)總的來說,經濟犯罪是壹種腐敗。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1)基本罪名:法律明確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犯罪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汙賄賂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選擇罪: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壹定的構成要件,但明確規定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加重犯罪,包括走私罪和投機倒把罪。”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商品生產、經濟流通、分配和調節、消費和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受到處罰”。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為目的,以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這說明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本質屬性:壹是社會危害性;第二,應當依法懲處。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