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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時效期限是多少?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限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自合同履行期或者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壹項權利過了時效期限,另壹方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經濟糾紛訴訟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要受理。

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途徑有:

1,對賬。不經司法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調解是爭議雙方選擇壹個可信賴的第三方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

3.仲裁。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後途徑。

綜上所述,經濟糾紛的最長訴訟期間壹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期間訴訟時效終止或者中斷的,依法確定訴訟時效的終止或者中斷。但無論如何,已經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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