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費按下列收費標準收取。可以和律所協商,簽協議。(1)壹審階段爭議標的物(計算基數)計算比例為1。爭議對象為7%但不低於5000元。2.爭議對象為65438+萬元以上但未超過1萬元。6% 3.爭議對象1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4.爭議對象5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6500萬元。% 5爭議標的大於654.38+0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6 .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0.5%;(2)二審階段,①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3)再審(上訴)階段①未代理壹審、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上訴)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2)代理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4)仲裁案件:65438+壹審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的0.5倍。(5)案件執行:按民商事案件壹審標準收費,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費。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