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能單方面離婚,雙方的婚姻關系只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和法院判決才是無效的。但壹方不同意離婚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案件符合法律規定,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可以判決允許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