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折舊計提是針對承租人的。對承租人而言,租賃的固定資產分為企業以租賃形式取得並使用的固定資產,租金按期支付。分為經營性租賃固定資產和融資性租賃固定資產兩種形式。壹、經營租入固定資產不需要折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需要折舊。經營租入是臨時租入。資產所有權不屬於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租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仍屬於租出單位。所以不需要計提折舊。經營租賃是壹種臨時租賃,即承租人支付租金,在期限屆滿時將設備歸還出租人。每月壹次把房租列為費用更有利,可以實現相對節稅。第二,融資租賃是壹種借貸相結合的長期租賃方式。對於出租方來說,可以按時收回本息,資金風險小。對於租賃方來說,將租賃的設備視為自有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減少利潤而不支付,可以節省所得稅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下列固定資產不允許折舊扣除:(1)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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