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對於精神病人,我國分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後者不承擔刑事責任。前者只在發病期間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在中場休息期間犯罪,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要看妳的精神狀態,如果妳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有障礙,可以承擔部分刑事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意味著可以不坐牢,但相應的民事賠償不能免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殺人屬於嚴重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經濟上給予被害人適當補償。精神病人有財產的,用財產補償。如果沒有財產,監護人可能面臨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