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分為三種情況,即完全性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和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傷人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法律將懲罰壹切犯罪行為。精神病人是壹個特殊的群體,因為他們不能辯論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刑法專門規定了他們的處罰規則。
在民事領域,精神病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