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精神衛生法規定了“自願原則”。根據新《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的鑒定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住院也應遵循“自願原則”。《精神衛生法》明確了非自願醫療的概念、標準和程序,最新版本根據2018年4月27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6部法律的決定》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對其進行醫學檢查以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至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但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的除外。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疑似精神障礙的流浪乞討人員,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至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有傷害自己、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己、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送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不得拒絕對已送院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防治精神疾病,促進精神疾病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精神衛生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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