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遊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