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壹百零五條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旅遊景區在遊客人數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按照本法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告或者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接待遊客超過最大承載量的,由旅遊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壹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