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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拒絕讓公民配合嗎?

警方要求市民配合,不能拒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情況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即使公民沒有違法,也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協助調查。他們不能以沒有觸犯法律為由,拒絕公安機關配合協助調查。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據相關法律必須遵守和做到的基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和權利共同反映和決定了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構成了普通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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