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獲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2、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傳喚、強制傳喚;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遭受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共同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