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加班費的換算方法是: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帶薪天數,月帶薪天數為(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104天為52個周末),日工資=月工資÷。計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後,分別乘以3倍(法定節假日)或2倍(正常公休日),即為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正常休息日加班,補休可以稍後安排給勞動者。未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二倍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報酬。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