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為了偵查犯罪活動,可以依法實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