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三)追逐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車輛和人員;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五)執行安全保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法律依據:《警車管理條例》
第六條警車應當配備警用警報器。警車警報器應當符合車輛電子警報器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警車在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和警報器:
(壹)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三)追逐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車輛和人員;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五)執行安全保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七條人民警察駕駛警車,除護衛國賓車隊、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趕赴突發事件現場外,使用警燈、警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壹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用標誌燈;通過車、人復雜的道路、路口或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間歇使用報警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進時,前車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得再次使用警報器;
(三)不得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放警報器的道路和區域使用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