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別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利用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出讓方式設立。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