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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法律主觀性: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提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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