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據刑法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