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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完產假不回來上班怎麽辦?

法律分析:書面通知復工,不復工按曠工處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既不請假也不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復工;逾期未復工的,按曠工處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的天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約定曠工天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確定為15連續曠工天數,累計曠工天數30天,得到當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法律保護女孩的合法權益,但不支持她們的違法行為。女職工在哺乳期有法律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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