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
第十四條升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應奏國歌。在升國旗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站立,按要求立正或者敬禮,不得做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天安門廣場每天都舉行升旗儀式。學校除節假日外,每周舉行壹次升旗儀式。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掛或者降下國旗時,應當緩慢升掛或者降下。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
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壹般標準和實施規定:
通用比例尺:
國旗的壹般尺寸如下:
a,長288 cm,高192 cm。
b: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c,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丁,長144厘米,高96厘米。
e,長96厘米,高64厘米。
實施條例:
部門規章:《外交部關於升掛和使用涉外國旗的規定》、《交通部船舶升掛國旗管理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國旗及國徽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國旗、國徽、國歌的使用和保護。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