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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國旗的規則是憲法規定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了升降國旗的規則。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

第十四條升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應奏國歌。在升國旗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站立,按要求立正或者敬禮,不得做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天安門廣場每天都舉行升旗儀式。學校除節假日外,每周舉行壹次升旗儀式。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掛或者降下國旗時,應當緩慢升掛或者降下。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

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壹般標準和實施規定:

通用比例尺:

國旗的壹般尺寸如下:

a,長288 cm,高192 cm。

b: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c,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丁,長144厘米,高96厘米。

e,長96厘米,高64厘米。

實施條例:

部門規章:《外交部關於升掛和使用涉外國旗的規定》、《交通部船舶升掛國旗管理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國旗及國徽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國旗、國徽、國歌的使用和保護。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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