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會結束或櫃臺租賃期滿後,可以向展會主辦方和櫃臺出租方主張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擴展數據:
退貨有七個要點: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要求。
北大法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人民網-如果“特供”有問題,消費者可以依法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