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壹般會扣車取證。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扣留車輛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扣留車輛的目的是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進而認定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
解決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舉報;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
3.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裁決處罰;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損害賠償調解書,當事人自行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事故,交警可能會扣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涉及犯罪或者需要檢驗鑒定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涉案車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58條
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