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人都認同離婚需要冷靜期。如果雙方不想過冷靜期,想快點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沒有爭議,可以考慮起訴法院調解離婚。根據法院的時間表,調解有時甚至比冷靜期還要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由當事人持有的,包含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財產及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的協議書;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館出具的證明;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7.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