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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義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簽訂的名義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名義法人和實際控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願簽訂協議,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如何?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壹概肯定或否定。隱名股東存在形式不同,應否定非法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對於不違法的隱名股東來說,這種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應該具有法律效力。(1)從公司內部。1.在公司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股東是知道並默認其存在的。原則上,隱名股東應當具有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將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作為壹個整體對待。至於匿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利益如何分配,就讓他們協議解決吧。2.在公司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如果股東之間互不認識,只會承認名義股東的股東資格,隱名股東的利益可以參照代理合同處理。但隱名股東為了否認其在公司的股東地位,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2)從公司的外部關系來看。即隱名股東與第三人的關系,第三人與公司的關系屬於交易制度的範疇,任何私下約定都不能對抗登記的法律效力,因此隱名股東不具有公司外股東的法律地位。名義股東只能被認為是第三人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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