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凈土地出讓是指已經拆遷平整的土地,沒有需要拆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流轉,就是土地凈流轉。土地必須以“凈地”形式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旦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二、什麽是凈投放條件?
1,產權清晰,場地平整,街區環繞,專人看管;
2、安置補償到位,無集資、建設、房屋銷售等違法違規事項;
3.配套設施和基礎設施具備項目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