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在刑法中,可能存在暴力、脅迫和強迫的區別。但這可能不是妳想關註的。
1,妳可能想知道在民事領域脅迫是怎麽定義的。但我不打算定義暴力、強制、脅迫對妳意味著什麽,或者有什麽區別(因為真的很麻煩)。
2.在民事領域,《合同法》規定,基於脅迫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在妳說的情況下,不是很清楚(幾乎無法分析)。假設,a,如果被脅迫人不借錢,這可能會引起刑法上的問題。b如果妳借錢,這裏的資料還是不夠,因為對方只是說可能不讓妳去,沒有進壹步的行為。妳可以走路。如果走不動(比如關門摔跤),如果是輕微的,對方可能是自救。當上述情況超過壹定程度,比如關門上鎖超過24小時,就可能導致非法拘禁或者故意傷害。
3.我只是向妳解釋了不同程度的強迫和不同的後果。妳能感覺到。也許,我還沒跟妳說清楚迫害到底是怎麽回事。但是,僅僅強行壹句話,不足以產生法律後果。強迫是壹種裝飾性的動作。法律只接受強制等固定詞語。而且,脅迫、強制、暴力等。都只是修飾行為,行為必須通過具體的行動表現出來。最後,我們只定義所表達的動作。也就是說,它定義了行為。強制是主觀的,必須用客觀的行動或結果來表達強制可能產生的結果,這就需要證明(如果我再給妳講壹遍主客觀如何轉換,我想妳肯定不願意聽,就說到這裏吧)。
4、回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