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競業禁止的實施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利,進而影響了其生存權,因此其存在只能通過約定成立。比如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雖然用人單位為此付出了壹定的代價,但壹般來說,這個代價並不能完全補償勞動者因就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強調約定的同時,對競業限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將競業限制在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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