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8月至1978年3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學院工作。
3月1978至2月1982,吉林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習;
1982年2月至1985年2月,01在吉林大學研究生院法律系刑法專業攻讀碩士學位;
1985 01至1989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幹部、書記員、助理檢察員(其間:1985 01至1986年3月河北省定縣人民檢察院行使);
1989年5月至1994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993年9月,明確正處級,其間:1991年4月至0992年3月。1992 10月至1993 110月,暫任安徽省臨泉縣委副書記);
1994年3月至1995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5 01轉1999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主任;
65438+1999年4月至200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副局長;
2000年8月至2003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辦公室主任;
2003年8月至2006年10月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其間:2004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2005年2月至2005年2月任二級檢察官);
01,2006年2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黨組書記;
2006年2月至2016,01,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6 01,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第九屆、第十屆湖北省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