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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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將聘用人員的信息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和從事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發展會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設首席代表,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壹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犯罪記錄的;
(三)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被依法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自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