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簽證的發放和在中國停留的外國人的服務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建立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和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安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第四條在簽證和外國人在中國停留居留管理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和受理出入境證件申請的場所,提供外國人出入境的法律法規和外國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