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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打架是老板的責任嗎?

在酒吧鬥毆中,老板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吧內發生打架事件,酒吧老板和工作人員應及時勸阻或報警。如有人受傷,應及時救治或撥打120急救電話。

如果酒吧老板和員工對酒吧內發生的鬥毆事件置之不理,則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打架事件的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合理期限內保護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在實踐中,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以下兩個方面:

1,預防設備是否齊全。營業場所應當具有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確保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以確保其安全防範措施能夠有效實現。

2、實施救援是否及時。當受害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啟動後續救助行動,包括報警、積極救治等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進壹步擴大,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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