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