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費以‘房/夜’為單位(鐘點房除外)。根據客人入住壹個‘房/夜’,收取壹天的房費;如果在12點之後,第二天18點之前退房,酒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如果第二天18後退房,酒店可以加壹天房費。”
很明顯,根據10條規定,如果您在12點後退房,酒店可以向您收取半天-1天的費用,但這種收費可能並不為顧客所熟知,強制收費也可能引發糾紛。因此,2009年對第10條進行了修訂,現規定如下:
“酒店應當在大堂顯著位置明示房間價格和住宿時間的結算方式,或者以適當方式確認已將上述信息告知客人。”
此後,提前告知客戶並明示“12前退房”的要求成為業內慣例。雖然《中國旅遊飯店業代碼》只是行業代碼,不屬於法律範疇,但嚴格來說,不能認為“12點前退房”的做法有“法律依據”。但作為壹種行業規範,這種規範的存在對酒店行業的威懾力不亞於法律,而“12點前退房”的做法在歷年來也普遍被遵守。實際上起到了“軟法”的作用,統壹了行業行為準則,或者稱之為“商業習慣”,原則上應該得到尊重。
《中國旅遊飯店行業標準》
第十條酒店應當在大堂顯著位置明示房間價格和住宿時間的結算方式,或者以適當方式確認已將上述信息告知客人。
第十壹條根據國家規定,酒店對客房、餐飲、洗衣、電話等服務收取服務費的,應當在房費表或者相關服務價目表上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