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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館和住宅區之間距離的法律規定

建設部2002年4月1日實施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第B50180-93條(修訂版)規定:“居住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道敷設和視覺衛生。第(1)項規定:“可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向的日照數控制正面間距。”條款:“房屋的橫向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條形住宅,多層之間不應小於6,高層與住宅各層之間不應小於13;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及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多層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並適當加大間距;規範實際執行中,板式建築的層間距不應小於建築高度的2倍,塔樓不應小於建築高度的2倍。"

2.《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04年5月28日修訂)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築間距應當根據使用性質和形式、日照、消防、管線敷設、用地界線等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3.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10、1)第37-87條規定:“建築的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聲和衛生的要求。”條款規定了日照標準:“每戶至少有壹個客廳,宿舍每層至少有壹半的客廳在冬季至日上能得到不少於1小時的全窗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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