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壹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國家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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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縣自然資源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