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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哪些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具有非常豐富的法律內涵,其主要內容體現在其確定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中。這七項基本法律制度是: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這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內容。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負責人實行表聘制。該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第四,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安全中介服務體系。該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和咨詢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職責。

六、安全生產責任制。這壹體系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責任的確定和形式,安全生產的機關、依據、程序和法律責任。

七、事故應急及處理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原則、事故責任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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